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
《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清單》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5年11月3日
山東省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清單
第一條 為推動化工園區管理機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促進化工園區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化工園區、專業化工園區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園區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適用本清單。
園區管理機構是指園區屬地政府明確的對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和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措施》規定,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定期分析園區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第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園區安全生產工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明確一名具有化工專業背景的負責人。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配備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明確監管人員職責,合理調配力量,實行專業監管。化工園區專業安全監管人員應具有化工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相關行業領域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資格,或在化工企業一線從事生產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第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化工園區總體規劃和產業規劃時,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規劃統籌考慮。總體規劃應包含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章節或獨立編制專項規劃。
第七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山東省化工行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等規定,嚴格落實園區“禁限控”目錄和項目安全準入條 件。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項目準入管理,嚴禁新建、擴建限制類項目,嚴禁建設淘汰類項目,嚴格限制硝化、過氧化氫生產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
第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園區項目安全準入條 件,對擬引進建設項目組織開展決策咨詢服務,提出是否準入意見。“鎮園合一”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提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準入決策咨詢服務。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下同)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提請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決策咨詢服務。
第九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加強項目建設過程安全檢查,督促園區企業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試生產前安全條 件確認和試生產安全措施,強化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管理,確保項目建設全過程安全和相關審批手續齊全。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掌握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情況,督促園區企業落實試生產要求,保障試生產階段的生產安全。
第十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園區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園區安全管理制度應至少包含項目準入和退出類制度、宣傳教育培訓類制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類制度、封閉化管理類制度、監督檢查類制度、作業安全管理類制度、承包商管理類制度、配套公用工程管理類制度、應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化平臺運行管理制度等內容。
第十一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的方式、內容、措施和頻次,對園區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標準、頻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園區主要負責人每個季度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對園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企業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企業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將問題線索移交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企業進行重點檢查:
(一)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企業;
(二)涉及硝化、過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等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
(三)涉及危險化學品“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
(四)被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為紅色、橙色安全風險等級的企業;
(五)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年內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等有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企業;
(六)被舉報、投訴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經核查屬實的企業。
第十四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開展1次安全風險等級自評,每3年至少開展1次化工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建立風險點清單,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并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隱患排查,督促園區內企業按規定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強化在役生產裝置安全診斷,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隱患排查重點內容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執行情況、安全風險辨識及管控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應急預案制定演練情況、安全設施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情況等。
第十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配合查處:
(一)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經營、儲存的;
(二)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儲存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程序,擅自變更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的;
(四)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涉及安全生產的審查批準或者驗收手續,擅自建設或投入使用的;
(五)擅自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的;
(六)非法違法轉讓、轉包、轉租廠房、設備、資質,或者以掛靠、租賃或“廠中廠”等方式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
(七)停產停業整頓期間或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儲存的;
(八)其他的非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園區內企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特殊作業安全監管抽查制度,重點檢查園區內企業作業人員資格、作業方案、審批流程、作業票證、現場監護等情況,嚴控特殊作業安全風險,防止因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導致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園區企業加強高危場所周邊施工安全風險管控,原則上不得“邊生產、邊施工”。確有必要的,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并落實管控措施。
第十九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內承包商安全管理,對進入園區施工、檢維修及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作業的承包商進行登記、審核,建立相關檔案、臺賬,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園區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為園區企業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建立完善專家咨詢、指導服務長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形勢政策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定期組織園區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或安全總監、生產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設備負責人等人員參加安全培訓、警示教育,不斷增強園區企業安全生產意識。
鼓勵園區管理機構通過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務等方式建立實訓基地,為園區企業提供安全技能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園區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建設,實現對園區企業基本情況、裝置開停車、重大危險源、風險隱患、特殊作業、應急救援等可視化監測預警、統計分析和智能化管控調度。
第二十四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化工園區總體應急預案及專項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提高應急救援實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園區消防站、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配備應急物資裝備,定期組織訓練,完善應急處置聯動機制,實現對事故和險情的快速有效處置。
第二十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應急值守制度,建立快速響應機制,配備應急值班人員,設立應急值班電話,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第一時間掌握事故信息,即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落實事故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采用開發區直管模式的園區管理機構參照本清單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清單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http://yjt.shandong.gov.cn/zfgw/202511/t20251103_4859813.html